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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2018-04-18 08:49:36 来源: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党员队伍管理中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的定义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学校流动党员主要包括因公外出教学、科研、学习等和因私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和已毕业学生中尚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因进修、学习、劳动合同用工等原因转入我校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学校对外出流动党员,要了解掌握该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该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党支部签署意见,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2、外出流动党员所在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为流出党员开具《党员证明》,外出流动党员持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按期在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3、所在党支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流动党员经常保持联系,并为每个流动党员确定联系人,掌握流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同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其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毕业时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学生党员,档案材料及户口仍留在学校的,其党组织关系可暂挂靠学校,由原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纳入管理。该类学生党员应当按期向原属党组织汇报思想、交纳党费。其中预备党员需转正的,由支部根据其平时思想汇报,结合当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开出现实表现证明,综合研究,符合条件的,本人返校办理转正手续。
   6、及时理顺组织关系,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为流动党员及时办理转出手续。
 (二)对外来流入党员,学校党组织对其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应及时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党支部要与流出党组织进行联系,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党支部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如实做好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等情况记录。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其学习、生活提供组织关心和帮助,做好现实表现情况记载,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
   4、做好外来流动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凡出国或出境(到港澳台地区)的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出国(境)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
   1、公派出国(境)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并由所属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登记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
   2、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落在学校的,出国(境)前可向所在党支部申请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经所在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3、出国(境)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的,需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向支部作思想汇报,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
   4、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其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经所在基层党委(总支、支部)研究同意,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二)出国(境)一年以上或出国(境)定居的
   党员须在出境之前办理停止党籍手续。由本人写出申请,并提供境外停留相关材料,党支部研究,所在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办理停止党籍手续(预备党员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由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负责保存备查。出境党员返回后,及时向原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提交恢复党籍申请,汇报思想,按要求办理恢复党籍手续。
   四、流动党员的档案管理
   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应当按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并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和流动党员管理台帐数据库,做好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妥善保管好流动党员的有关材料。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对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6个月以上),外出前,流动党员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由所在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为其办理《党员证明》。
   2、外出流动党员凭《党员证明》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主动与流出地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流出地党组织。
   4、外出返回后,流动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到,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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