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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05 11:05:50 来源: 浏览: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落实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提升人才质量、突出办学特色和内涵的基本保证。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经学校批准,依托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等而建立的用于落实见习、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场所。根据基地的建设目标和服务功能,分为实习实训基地和协同培养单位两种类型。
    第二条  实习实训基地。指以开展学生专业见习、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为主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  协同培养单位。指与学校全面深入开展应用型人才协同培养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着资源整合,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生产、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本着专业对口、立足湖北、就近优先的原则,既便于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又利于节约经费的开支。 
    第六条  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学工结合、校企联合,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适应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创业意识。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1、基地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2、有较为完备的生产与教学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训场所,能充分保障实习、实训教学方案的实施。
    3、有支持和保障学生完成实习实训等活动的指导教师队伍。
    4、能满足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方面的条件,且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协同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
    1、协同培养单位应是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产业集群;或是在鄂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企业、百强企业和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或是县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等。
    2、单位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相应专业对口,有较为完备的生产与教学条件,有稳定的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场所,能满足学生实习实训、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并能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
    3、有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能协同学校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开发教材、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承担教学任务、评价人才培养质量。
    4、具备与学校协同开展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水平能力和条件。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程序

    第九条  申报审批
    1、各二级学院(或专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选定拟合作单位,协商达成共建协议,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基地建立申请表和共建协议书至学校教务处。
    2、多个专业与同一合作单位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的,由专业间协商确定或由学校教务处指定的牵头专业,负责与合作单位共同完成基地的申报审批相关工作。
    第十条  协议签订
    1、学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共建单位、有关二级学院各执一份。
    2、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作目的;(2)合作内容;(3)双方权利和义务;(4)合作年限,一般为3-5年;(5)其他。
    第十一条  共建基地挂牌
    1、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践教学基地可挂“湖北文理学院XXXX实践教学基地”铜牌。
    2、挂牌规格一般为宽60—90cm,高40—60cm。“湖北文理学院”须使用学校登记的书法体。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方式进行管理。教务处是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检查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各二级学院是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要指派专人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具体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一旦确立,所属学院应与基地建立教学运行、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和基地共建单位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用于基地的场地、设施、环境等基本条件改善,同时在设备、耗材等后期的投入方面,也要建立可靠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实践教学运行中各阶段的过程管理,建立规范的实践运行记录和信息档案。学校教务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校内及行业专家走访基地,对已建或待建的基地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估基地使用情况及其使用效果,协助解决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每年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在基地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实践教学基地资格。
    1、不符合实习实训基地或协同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
    2、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或不能履行协议。
    3、两年内没有实际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示范作用强的实践教学基地,经学院申报,专家评定后认定为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或示范性协同培养单位。
   (一)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认定标准
    1、基地建设目标定位准确,制定的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并严格按规划设计实施。
    2、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实习岗位工作规程健全规范,且严格执行。
    3、基地有足够数量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0%,师资队伍结构、师生数量比例合理,并有系统的实践教学指导人员培养规划和措施。
    4、基地单位参与制定实习、实训教学方案和教学计划,参与设计实习实训教学内容,参与编写教材(或实习指导书)或选用教材。
    5、基地每年接纳专业实习人数不少于20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规范,实践教学运行记录和信息档案齐全,教学效果好。
   6、基地单位与学校共同制订实习、实训的考核标准,能按要求对学生实习实训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7、未发生人身安全、劳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窃密泄密等方面的事故。
   (二)示范性协同培养单位认定标准
   1、达到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认定标准。
   2、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基地单位能结合企业生产实践的要求,参与制定以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参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
    3、共建企业课程。基地单位能结合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实际,参与设计课程教学方案,积极推进基于生产实际的案例式教学形式,并且开发出体现实用性、先进性,反映生产过程中的特色教材或实习实训的教学指导书等。
   4、共建教学团队。基地单位与学校采取兼职互聘方式,相互聘任有相关高层次人才,并且开展有岗位培训、挂职锻炼等交流活动。
   5、共同实施教学。基地单位能参与学生的专业认知、课程教学、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环节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6、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基地单位能参与建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实施学生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的学业评价及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等。
   7、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基地单位与学校能利用各自的科研平台和人力资源,结合生产实际,共同开展科技攻关、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对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示范性协同培养单位,学校每年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发布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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