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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调(停)课规定
2018-03-05 10:59:48 来源: 浏览:
     为严格教学管理,合理组织各项教学活动,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师授课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课表和课程教学进度表进行教学活动,严禁随意调课、停课、增减学时、变更上课地点、临时让学生自习等现象发生。
    二、任课教师因公、因事、因病请假,调(停)课10学时以内的(含10学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填写《湖北文理学院调(停)课申请单》,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审批;调(停)课10学时以上的,由二级学院提交报告,由教务处审批。
    三、全校性活动一般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如确属重要活动须占用上课时间,应由有关部门于事前一周提出,经教务处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并做好安排。
    四、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上课时间、变更教室、更换任课教师,由有关教师或教研室提出书面调整报告,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统一安排。
    五、调(停)课批准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二级学院内部(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相同)调(停)课由学院负责通知教师和学生;交叉课程(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不同)调(停)课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通知教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通识教育选修课调(停)课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通知教师和学生。涉及多个学院的调(停)课,相关各二级学院应做好协调和配合,相关工作应有详细记录。
    六、法定节假日和校历统一规定的活动时间不安排课程。
教师因公、因事、因病请假所缺课程,应由二级学院安排补课。
    七、各类调(停)课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办理手续,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电话或口头报学院批准,并有学院安排相关人员及时通知学生并对学生作出适当安排,教师事后应补办手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八、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控制调(停)课,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九、各院所办理的调(停)课存根应妥善保管备查。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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